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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作者:admin 日期:2005-4-1 0:05:00 阅读次数: 标签:
导读:

     一、我办对各类须经本办审批的报件,受理和承办过程需要补充完善的报件材料,分别实行一次性告知。
     二、受理一次性告知
     主办的职能处室按申请报件须知中应提交材料目录对拟收报件及附件进行逐一清点,符合要求的收进,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且记录在案,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
     三、承办过程一次性告知
     (一)我办以函件方式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其报件内容需补充完善的事项,本办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除此之外的要求。
     (二)一次性告知函件由主办职能处室负责汇总交秘书处发出,参与审理的处室,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完善的事项,并及时送达主办职能处室,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办理。
     (三)一次性告知时间从收到该报件当日算起,5日(不含法定休息日)内必须发出告知函件;超过5日未发出告知函件的,该报件视为附件完备。告知函件送达方式为面交、邮寄或传真。面交以面交时间为准,邮寄以发出邮戳为准,传真以电传时间为准。
     四、对未进行一次性告知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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