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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移基础〔2012〕4号

 

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进一步

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闽政〔2011〕77号),从更高起点上推动库区建设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规划问题。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所在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中的项目。不在规划内的项目,应履行增补规划项目程序;属于规划内项目但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规划项目程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年度计划上报前将规划变更项目或不在规划内的项目上报设区市,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补充列入规划。

        二、关于项目计划问题。一是计划下达。设区市要在收到省下达的项目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及时分解下达至所辖县(市、区);县(市、区)要在收到设区市下达的项目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及时分解下达至有关库区乡镇、村。二是计划变更。省计划下达半年内,因各种原因未能动工的项目,要予以变更。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需变更项目和变更后拟实施项目计划报设区市;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县(市、区)变更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变更的项目报省局审批;省局有关处室应在收到设区市变更报告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批复。

        三、关于前期工作问题。一是提前编制前期文件。凡符合年度投向且已通过省局年度预审的项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指导项目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文件的编制工作。凡移民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提早介入,要把移民受益情况编入项目前期文件,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核项目时要认真把关,把移民是否受益作为项目能否列入年度计划的前置条件。二是合并编制可研和初设。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必须达到可实施深度。三是下放审批权限。省局将移民资金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权下放给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四是及时审核审批。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县(市、区)项目前期文件报件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属设区市审批的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属省局审批的项目,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局;省局有关处室应在收到设区市报告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批复。五是落实审查意见。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省局和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批复的项目前期文件审查意见,督促项目前期文件编制单位及时修编,整改到位,并将修编情况报审批单位备案。凡是未按要求修编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标和动工建设。

        四、关于项目统一管理服务问题。一是全面推行“三统一”。“三统一”是指统一委托项目前期文件编制、统一委托项目招标代理、统一项目合同文本格式。为加强对移民村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各地要全面推行“三统一”。二是创新统一管理方式。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前期文件评审、工程施工监理、工程结算审核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依法依规确定中介机构。要在当地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中介机构。

        五、关于项目预算问题。一是严格造价管理。项目前期阶段,要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量和单价,严禁虚增工程量、虚列工程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要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中标价格和工程量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要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做好工程结算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好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公示工作。二是严格配套资金项目预算。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合理确定项目预算,凡是有自筹资金进行配套建设的项目,要落实自筹资金额度, 确保资金到位;凡是有其他部门投入资金配套建设的项目,要注明资金投入的具体部门和额度, 严禁重复投资,套取移民资金。三是严格节余资金使用。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半年将项目节余资金使用计划报设区市,经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项目节余资金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使用。

        六、关于资金支付问题。一是规范进度款支付。报账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进度款时,应提供报账申请表、工程阶段性结算单、工程量清单和有效票据。工程量清单保存在项目档案,其他资料保存在财务档案。二是必须预留质保金。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凡是移民资金投资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都必须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在移民资金中预留,也可以在其他资金中预留。在移民资金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统一在“其他应付款—项目资金”科目核算,预留质量保证金时,借记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该科目按施工单位和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在其他资金中预留的,项目责任主体必须出具写明预留单位和金额的证明。三是严格培训经费支付。报账单位申请拨付培训项目资金时,必须附培训通知、人员签到表、项目预、决算和有效票据。委托培训项目还必须附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中必须注明培训内容、人数、费用等必备内容。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拨付技能培训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本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严禁以拨代支。四是严格扶贫解困资金支付。扶贫解困资金是专项用于低保户、五保户、受灾户等移民困难户的补助资金,支出扶贫解困资金时必须附手续完整的补助对象签字表。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不得以拨代支,将资金直接分配拨付到所辖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仅凭银行进账单作为支出凭证。若设区市直接下达扶贫解困资金,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扶贫解困预算资金分解下达至所辖县(市、区),并报省移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七、关于项目验收问题。一是委托验收。为加快项目验收进度,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情况,将部分项目委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设区市,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适时对委托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二是明确时限。按照“完工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属委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验收的项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项目责任主体申请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属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验收的项目,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县(市、区)申请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三是确保质量。设区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验收程序,要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逐项对照合同条款,核查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竣工结算情况,确保量价相符。验收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出具验收鉴定书。

        八、关于项目质量管理问题。一是严格施工监理。凡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图施工,更改图纸、变更设计要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由项目责任主体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批;隐蔽工程签证,应由项目责任主体、施工方、现场监理共同确定。项目竣工后,监理单位要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二是严格质量监督。凡由责任主体实行质量监督的项目,要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并形成质量监督报告,作为验收时依据之一。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主体应组织移民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议。三是落实项目质量责任制。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一旦移民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关于项目标志牌问题。凡是移民资金扶持扶助项目都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十一五”期间已实施完成并设立项目标志牌的,各地可结合移民村景观工程建设,整合已实施项目设立综合性标志牌,使项目标志牌和景观牌融为一体,使之既能体现后期扶持成果,又能增添观赏性。“十二五”期间项目标志牌应体现建设内容和移民资金投入情况等内容,不求统一格式,各地可因地制宜,创新形式,做到既美观又适用。小型水库扶助项目应按上述要求设立标志牌,标明“库区资金扶助项目”。

        十、关于行政效能问责问题。省局监察审计室要加强对移民项目实施情况的行政效能问责,对项目审批、招标、验收、决算等环节进行重点跟踪监督,对移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投诉举报的案件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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