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移文〔2010〕3号
省移民开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库区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库区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切实落实抓预防、抓排查、抓化解、抓查处、抓责任的工作要求,推动库区移民群众信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库区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意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闽委办〔2009〕14号)的具体举措,是下进一步规范库区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落实库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和提升库区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平安库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方面。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意见》的要求,做好库区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要认真落实。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意见》,熟悉有关内容,掌握库区信访事项受理、答复、复查、复核及与人民法院相互衔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相关文书格式。库区信访事项各个环节办理的情况,要依法及时书面告知信访人。库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所有文书都必须存档备查,使《意见》真正落实到位。 三要密切配合。规范库区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及相关文书的工作涉及面广,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库区信访事项办理的各个程序、各个环节间的衔接,确保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化解信访问题,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以及人文关怀等工作,确保“案结事了”。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库区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闽委办〔2009〕1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库区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库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库区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主要诉求、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 (二)对库区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库区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级移民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库区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通报同级信访工作机构(告知单格式见附件1); 2.对属于移民管理机构职权范围,但不是本级管辖的库区信访事项,应当交由有管辖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办理(交办函格式见附件2),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3); 3.对不属于移民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库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4),并将信访材料转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函格式见附件5)。 4.对库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就同一信访事项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的,该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6)。 二、库区信访事项的答复 办理库区信访事项的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经本机构负责人审签同意,书面答复信访人(意见书格式见附件7)。库区信访事项若是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交办的,还应当将办理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8)向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 (一)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库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库区信访事项的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一)对符合《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9); (二)对不属于移民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10); (三)对有权处理的移民管理机构尚未作出答复意见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11)。 (四)复查机构受理复查请求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复查意见,经本机构负责人审签同意,书面答复信访人(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2): 1.原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决定维持; 2.原办理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原答复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或责令原办理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三是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四是答复意见明显不当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复查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库区信访事项的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一)对符合《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13); (二)对不属于移民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14); (三)对有权处理的移民管理机构尚未作出复查意见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15)。 (四)复核机构受理复核请求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复核意见,经本机构负责人审签同意,书面答复信访人(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6): 1.复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决定维持; 2.原复查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或责令原复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查意见:一是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三是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四是复查意见明显不当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访人提出的库区信访事项经过复核机构复核,其合理诉求已切实解决到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不再受理,但应耐心细致地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劝其息诉息访。 五、与人民法院的相互衔接 库区信访事项经答复、复查、复核,信访人仍然不服的,负责信访处理的移民管理机构可告知其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同时,做好与有关人民法院的衔接和配合工作(衔接函格式见附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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