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移文〔2007〕18号
各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局、农村信用联社: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及时足额发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06〕5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6〕213号),省移民开发局、省财政厅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移民开发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信联社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及时足额发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06〕5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6〕2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后期扶持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用于补助到移民个人的资金(以下统称补助资金),包括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和新增移民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资格确认、统一管理、按季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条 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并按规定列入后期扶持基金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列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在册移民及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水库登记到户并符合补助条件的移民人口。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
(三)我省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第七条 省移民开发局每年审定一次资金补助对象和人数。审核内容为: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纳入扶持范围和因各种原因增加的补助人数;因死亡等各种原因减少的补助人数。
第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随时审核资金补助对象和人数。因死亡等各种原因不能列为补助对象的移民应于次月停发补助资金;因各种原因增加的补助对象,报经省移民开发局审定列入下年度预算后开始计发补助资金。
省对各县年度预算资金总额不作调整,年度内因停发结余的补助资金,转为移民所在村组(自然村)扶持到村项目资金。扶持项目需经所在村组(自然村)绝大多数移民同意,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同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九条 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运行成本,全省原迁移民直补资金统一由农村信用社通过“一折通”方式代为发放。
(一)签订代发协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县级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与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签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委托代发协议。委托代发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所需提供的资料、存折办理期限和移交方式、补助对象名册的提供、补助资金发放时间和要求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协议范本文件见附件。
(二)统一制作存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向县级联社提供每位资金直补对象开户所需资料,包括直补对象名册及名册中每位移民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签名并留指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士兵证等。开户信用社可按省联社《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专项补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手续的复函〉的通知》(闽农信〔2006〕482号)规定,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总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总管理协议书,并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统一为每位移民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储蓄存折),对每一本存折注明“财政专项补贴”字样。银行存折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到人或户。
今后核增的资金直补对象参照以上方式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按季发放资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季度发放名册报送开户信用社(纸质和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存折账号和发放金额等。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开户信用社。开户信用社应在季度末或在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移民个人账户,对发放的每一笔移民资金在存折摘要栏注明“移补”两字,并按协议规定及时向县级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提供资金发放情况表(纸质和电子文档)。
(四)建立告知制度。为保证移民及时知晓资金发放情况,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和县级联社应建立告知制度,运用广播、报纸、镇村公告栏等形式将移民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间及时告知移民。
第十条 新增移民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可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办法发放和管理,具体由县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6〕213号),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资金补助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账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存折账号、所属水库、现户口所在地、发放时间、发放金额等,并对其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代理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对移民补助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在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中全面推行公开制度的意见》(闽政移文〔2006〕103号)要求进行公示和通告,接受广大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隐瞒真相、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现象,一经查实,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以及贪污、拖欠、挪用、挤占及抵扣移民补助资金的现象,将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移民开发局、省财政厅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委托代理发放协议(范本)
附件: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资金委托代理发放协议(范本)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XX县(市、区)移民开发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XX县(市、区)信用联社(XX农村合
作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业务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代理发放的后期扶持资金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用于补助到符合条件的移民个人的资金(以下统称补助资金)。具体指以下资金:
□原迁移民直补资金;
□新增移民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条 双方应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06〕5号)的内容,认真执行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双方开展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业务有关的各项工作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加强业务沟通,并互相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季发放,甲方在乙方辖内 信用社(营业部,支行)开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专户,并承诺将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存入以上专户进行管理,补助资金的代理发放工作可通过以上专户进行操作。
第五条 甲乙双方就该项代发业务签订银行结算账户总管理协议书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总开户申请书。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确定代发业务的款项、发放时间及发放对象。
(二)负责协调后期扶持资金及时拨付至代发信用社。
(三)向乙方提供补助对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所需的资料,包括补助资金发放名册(纸质和电子文档)及名册中每位补助对象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需签名并留指模),发放名册内容包括补助对象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户口所在地等。
(四)负责将新开立的移民存折发放到人或户。
(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按乙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发放名册。发放对象如有变动,应同时向乙方提供变动情况表,对新增人员还应提供其个人结算户开户所需资料,甲方未按时提供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延误责任。
(六)纸质发放名册需加盖公章供乙方存档备查。
(七)因提供的电子信息文档错误造成补助对象个人账户信息与其身份证明、取款凭据不一致的,负责将修正信息提交乙方进行账务处理。
(八)在向乙方提供准确、必需的代发业务相关资料的前提下,不承担由于乙方的过错所引起的纠纷或责任。
(九)因专项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导致在季度末未能将补助资金划入移民个人账户的,由甲方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为甲方开立专用账户,依法办理代发业务资金结算。
(二)根据甲方提供的补助对象名册和开户所需资料,在10日内为补助对象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储蓄存折),原迁移民一人一折,并在存折上注明“财政专项补贴”字样。
(三)在每季度末或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提供的发放名册把补助资金转入甲方指定的补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对发放的每一笔补助资金在存折摘要栏注明“移补”两字。
(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或补助资金发放后的10天内按甲方要求提供上季度补助资金发放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并按账户管理规定于每月10日内向甲方提供账户余额对账单。
(六)不得用移民补助资金代扣、代付其他款项。
(七)不向甲方收取代发手续费。
(八)因操作失误造成补助对象个人账户信息与其所持身份证明、取款凭据不一致的,负责做好账务修正。
(九)因乙方原因移民补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和被非法代领、冒领等造成移民资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如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乙方不予垫款,乙方不承担由于甲方的过失所引起的纠纷或损失,如因通讯线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使乙方未能按时为甲方发放移民补助资金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十一)提供符合代发业务条件的营业场所,配备必需的业务人员。
(十二)购置必需的机具、设备、存折和代理结算工具。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本协议规定划转款项和办理代发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本协议。
(二)如因任何一方违约或过错致使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二○○七年 月 日起至二○一○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本协议期限自动顺延。
第十条 变更、解除和中止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没有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本协议仅为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委托代理发放协议范本文件,如有未尽事项,或由县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委托乙方代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制定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两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2007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07年 月 日
主题词: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局(厅、社)领导、相关处室、存档(2)。 福建省移民开发局秘书处 2007年2月15日印发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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