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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移民资金内部审计纪律的若干规定

作者:admin 日期:2005-9-9 16:10:00 阅读次数: 标签:
导读:
闽政移文[2005]12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移民资金内部审计纪律,切实保障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证移民资金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根据《库区建设基金内部审计办法》(水移[2005]43号和《关于加强库区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政移秘[2004]8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单位(人员),是指依规或受委托进行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资金管理部门、社会审计机构及相关的审计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进行内部审计的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移民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结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随意泄露审计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审计办公条件和到达审计现场的交通工具,但审计人员不准提出使用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应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凭证、账表及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造假。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不准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不准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时应轻车简从,不得迎来送往,不得陪餐,不得以各种理由变相贿赂审计人员。
     第十条  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期间的差旅和食宿等费用应按委托合同有关规定自行负责,不得接受由被审计单位安排的住宿、就餐。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第十三条  审计结束后应由被审计单位填写《移民资金审计人员审计纪律咨询表》,上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表格另附)。
     第十四条  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及相关的审计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将解除委托关系,不再承担移民资金审计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委托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纪律规定的,由上级移民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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