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科教兴库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1〕174号)和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移〔2004〕15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科教兴库专项经费的来源。从全省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总额中提取5%和后期扶持专项统筹资金的10%中提取部分做为科教兴库专项经费。
二、科教兴库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实用技术培训;
(二)移民职业技能培训;
(三)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引进推广;
(四)科技示范户的培育和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
(五)库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
(六)移民管理干部的培训;
(七)劳务输出专项开支等。
三、科教兴库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科教兴库专项经费的使用分为省、市、县三级进行管理。
(二)科教兴库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福建省库区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培训就业办)对全省科教兴库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科教兴库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县、市级科教兴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为县、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省级科教兴库项目责任主体为省培训就业办。
1.所有科教兴库项目不管投资额大小均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目的、建设规模、项目责任主体、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进度初步安排、移民受益情况等。总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2.科教兴库项目的审批。县级科教兴库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市级科教兴库项目由省培训就业办审批,项目责任主体为省培训就业办的科教兴库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3.列入年度计划的科教兴库项目应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各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科教兴库项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科教兴库项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4.科教兴库项目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县级科教兴库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并报省培训就业办备案;市级科教兴库项目由省培训就业办组织验收;省培训就业办组织实施的科教兴库项目由省移民局组织验收。
5.各移民管理机构应认真做好年度科教兴库项目的总结工作,每年12月底汇总全年的科教兴库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培训移民人数、转移移民劳动力人数和经济效益等)写出专题报告报省培训就业办;省培训就业办在汇总各地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全省年度科教兴库项目实施情况。
四、科教兴库专项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
(一)科教兴库专项经费必须按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严禁虚设项目、巧立名目套取资金挪作它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转移、挤占和挪用科教兴库专项经费。
(二)省培训就业办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科教兴库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完善科教兴库专项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科教兴库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五、本规定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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