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移文〔2005〕8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移民开发局
机关财务报销个案抽查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闽纪发〔2003〕18号)和省财政厅《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闽财监〔2003〕72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抽查审核制度,特制定《福建省移民开发局机关财务报销个案抽查审核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福建省移民开发局机关财务报销
个案抽查审核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闽纪发〔2003〕18号)和省财政厅《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闽财监〔2003〕72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抽查审核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机关财务报销个案抽查审核是省移民局财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省局机关和直属经营性单位的财务报销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第二条 抽查审核的对象:
(一)局机关行政财务部门;
(二)局直属经营性单位。
第三条 抽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公用品”、“接待费”、“会议费”的报销凭证是否有效,发票内容是否真实,报销手续是否完备,会计有无造假账等。重点内容有:
(一)会议费是否按规定编制《会议费预算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会议费的报销,是否按规定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会议人员名单、会议结算清单和会议费发票。
(二)接待费是否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单》制度;接待费的报销是否附正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接待费用结算清单。
(三)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是否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办公用品的登记、验收手续是否完整。
(四)差旅费报销是否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是否存在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名义,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旅游消费。
(五)是否存在以修理费、修缮费等支出名义,虚开发票公款报销行为。
(六)其他违反财务规定、虚开发票公款报销行为。
第四条 局财务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有关单位(部门)财务报销情况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应在30%以上;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复核;并在每年度随同决算报表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抽查审核人员主要采取查阅财务报销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报销凭证等,以及向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群众举报受理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 对季度抽查和半年复核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按规定要求,认真整改。
第七条 抽查审核人员对办理的抽查审核事项,应认真检查、审核,建立抽查审核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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