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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库区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admin 日期:2005-3-31 23:36:00 阅读次数: 标签:
导读:

闽政移秘〔2004〕8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库区移民
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库区办、三峡移民安置办):
     为了加强库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强化监督机制,现将《关于加强库区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库区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库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库区各类基(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库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   本规定中移民资金内部审计是指移民管理机构实施内部财务监督,对本系统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依法依纪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理。
     第三条   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应遵循依法性、公正性、独立性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机构为内部审计对象
     1、移民管理机构
     2、移民管理机构下属的经营性企业单位
     3、移民管理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
     4、挂靠移民管理机构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  以下资金为内部审计范围
     1、库区移民补偿概算资金
     2、库区建设基金
     3、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4、三峡外迁安置资金
     5、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6、其它移民专项资金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主要检查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
     第七条  下列事项列为内部审计重点:
     1、基(资)金年度计划的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2、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情况;
     3、移民搬迁安置、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
     4、工程(生产)项目建设程序、投资控制、预(决)算的情况;
     5、资金县级报帐制执行情况;
     6、行政单位内部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7、经营性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终结离任审计。
     第八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省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计划,经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级移民机构也要相应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和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有关规章制度,对各自审计工作范围内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果,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监察工作,并督促、检查、指导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笫十一条  内部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内部审计人员采取延伸审计、后续审计和市、县级单位之间交叉审计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专项基(资)金的内部审计,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椐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安排,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对有关市、县(区)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必要时可延伸到相关的市、县(区)乡(镇)、村及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主要采取就地审计为主和送达审计为辅的方法。通过核查会计账簿、报表、凭证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会计及其他资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内部审计前应书面通知被审单位有关审计的目的和项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编制审计报告后,应向被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如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单位后,被审单位对执行审计结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的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管理权限归档。
     第二十条  省、设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可依据管理权限和内部审计意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 通报批评
     (3) 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缓拨或停拨移民基(资)金
     (4) 对有严重违法违纪事实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本级资金管理使用的政策、范围、标准、效益等方面的负有经济责任和逐级管理负责的责任,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移民管理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经营性企业单位法人代表对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主要责位或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依规审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库区  移民资金  内部审计  规定  通知
  抄送:水利部移民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
        源厅党组,本局领导、各处、存档(2)
  福建省库区移民开发局秘书处       2004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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