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移〔2004〕1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库区移民资金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我省库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库区移民补偿投资资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建设基金、三峡外迁移民安置资金和其他移民专项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书及其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有效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库区移民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质量。 第五条 本规定主要对库区移民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程序进行规范,涉及有关建筑工程规范标准和条规的必须同时满足。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项目预、决算报表及说明书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 (二) 项目工程量的真实性,套项及价格的合理性,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 项目预、决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资料的齐全性,手续的完备性,各项清理工作的全面性和彻底性; (四)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五) 交付使用财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移交手续的完备性,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六) 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工程支出等列支项目依据的充分性,手续的完备性,内容的真实性,核算的规范性; (七)未完工程量和投资计算的准确性、合法性; (八)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和其它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库存物资实际存量的真实性;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九) 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的合法性; (十) 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包干结余分配的合法性; (十一)其他专项审计。 第七条 在对工程项目决算进行审计时,被审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工程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文件; (四)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工程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工程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项目实施责任书 (九)工程监理报告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一)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三)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四)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程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所有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移民资金投入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移民资金投入2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或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从基建费用中支付。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应当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 库区移民系统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均应经过审计验证。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进行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水利 移民 印发 通知 抄送:国务院三建委办公室,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省政 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本局领导、各处、存 档(2) 福建省移民开发局秘书处 2004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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