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古田溪、安砂、池潭、南靖、华安、山美、东张、东圳、惠女、峰头、东溪11座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福建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所有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项目,均需按本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
第五条 按照库区建设基金投资额的大小,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库区建设基金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库区建设基金投资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三)库区建设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武夷山、建阳、建瓯、邵武、顺昌、泰宁、建宁、清流、永安、三元、城厢、荔城、涵江等县(市、区)由所属的南平、三明、莆田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其它县(市、区)的项目暂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四)库区建设基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五)科技推广项目的验收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科技推广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移文[2005]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年度计划、年度预算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原始照片,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年度计划和年度预算审批文件,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群众自筹资金情况,设计变更的有关资料,项目建设总结,项目竣工图,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核或审计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完成后照片资料。对于投资额较小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生产开发项目可省略监理、招投标文件等部分内容。
(三)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初验合格。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项目计划投资,实际完成投资以及库区建设基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等。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法的审核或审计报告。
(五)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六)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先由项目责任主体组织自验并编写自验报告与验收申请,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初验并编写初验报告及验收申请,报省移民开发局,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其中武夷山、建阳、建瓯、邵武、顺昌、泰宁、建宁、清流、永安、三元、城厢、荔城、涵江等县(市、区)的项目,先由项目责任主体组织自验并编写自验报告与验收申请,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初验并编写初验报告及验收申请,分别报所属的南平、三明、莆田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其它县(市、区)的项目验收程序同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自验后向项目责任主体提出交工报告,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初验并编写初验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初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竣工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委员会(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的有关人员、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验收委员会(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等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项目设计规模和内容、项目实际完成内容,项目计划投资及构成、实际完成投资与构成,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档案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签发验收鉴定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低于1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编写验收报告和签发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单格式见附件2),将项目移交给相应的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费用由项目接收方负责。
第十八条 原制定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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