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省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开发性生产安置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提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我省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生产安置项目。1986年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按照国家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利用其他资金的移民生产安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管负责制。 ——全过程管理。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生产经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 ——责权利相结合。新建项目必须首先明确投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由投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项目选择原则。库区生产项目的选择应以市场为导向,开发资源为主攻方向,安置移民劳力为重点,提高综合效益为中心,移民增产增收为目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投资导向; (二) 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三) 可持续发展; (四) 科教兴库; (五) 农业产业化; (六) 量力而行,注重效益。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前期工作的过程和内容。主要包括:水库移民生产开发安置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评估、审查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规划编制。由县、市库区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编制规划,规划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报送省库区工作机构,由省库区工作机构组织评估、审查并审批。 第七条:规划评估。总项目规划文件由省库区工作机构负责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移民生产发展现状;移民生产项目总体方案;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基金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制独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基金投资30-100万元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一个文件;基金投资3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级库区工作机构确定。基金投资30万元以下项目,可由基层库区工作机构或投资责任主体组织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编制;基金投资30-100万元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编制;基金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可采取招投标设计的方式确定编制单位。 各类项目应根据所属的专业性质,参照相应的行业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的前期工作应由浅入深进行。一般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才进行初步设计。 第九条:项目的评估、审查、审定和批准的权限。 一、 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以投资额的大小分别由县、市和省库区工作机构负责审批: (一) 水口库区:县(区)使用自管资金审批权限:延平区、古田县30万元以下,尤溪县15万元以下,闽清县10万元以下,达到或超过上述投资额及申请省管资金的项目由市、县库区工作机构初审后上报省库区工作机构审批。 (二)沙溪口库区:县(区)使用自管资金审批权限:沙县20万元以下,延平区15万元以下,达到或超过上述投资额及申请省管资金的项目由市、县库区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库区工作机构审批。 (三) 其他库区:另定。 二、 基金规模达到或超过审批权限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库区工作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评估、审查和批准,其初步设计由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下一级库区工作机构批准,基金投资规模在权限以下的项目由基层库区工作机构负责审批,报省库区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技术方案可行性;投资概(估)算的编制依据、标准和投资额等;筹资方案可行性、合理性;是否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制或经营管理方式;项目建成后能否落实经营管理和维护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能否有机统一。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内容。应包括:对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意见;建设或开发规模;投资概算;基金补助额度;预达到投资效益等。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的编制:各地根据库区生产安置规划的总体要求,在认真开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编制次年年度生产安置计划。其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规模、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在建的还应包含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主要建设内容、新增生产能力、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等。 第十三条: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棉花滩库区和芹山库区开发性年度计划由地(市)库区工作机构编制,经地(市)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库区工作机构。其他库区开发性生产年度计划由市、县库区工作机构编制,经市、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库区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年度计划上报及下达时间:各地次年生产安置年度计划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上报,经省库区工作机构组织审定后次年第一季度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年度计划的实施与检查:各级库区工作机构对批准的年度计划按项目分步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经批复后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建档立卡,并按规定逐级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报省库区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年度计划的调整:年度计划批准的项目和内容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进行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报告,经省库区办批准确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水口、沙溪口库区生产资金的拨付程序:县(区)年度计划经省库区工作机构批准后,自管资金即按规定程序拨付。省管项目经省库区工作机构批复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库区工作机构制定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省库区工作机构同意后,周转金由市、县库区工作机构与省库区工作机构签订《开发性生产周转金合同》后按规定程序分期拨付;无偿扶持的由省库区工作机构业务处按进度分期分批填报《拨款审批单》,报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十八条:其他库区项目资金的拨款程序:年度计划经省库区办批准后,地(市)或县库区工作机构应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和拨款程序,报省库区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开工的批准:除种植业、养殖业、单项规模小的第三产业和分布散而数量大的改土造田项目外,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开工申请报告,由地(市)或县库区工作机构上报省库区工作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基金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生产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施监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项目责任制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审批单位和下一级库区工作机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层层签订项目责任书(或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初验,并向地(市)或县库区工作机构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系统整理有关资料。自管项目由地(市)或县(区)库区工作机构组织验收,必要时省库区工作机构派员参加。省管项目由地(市)或县(区)库区工作机构初验,整理有关资料呈报省库区工作机构,由省库区工作机构组织验收或委托地(市)、县(区)库区工作机构组织验收,省库区工作机构视情派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 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二) 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 (三) 设计变更、施工图纸和原始记录。 (四) 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 项目竣工图。 (六)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七) 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八) 群众自筹资金账目和投工投劳统计。 (九) 监理报告。 (十)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是否严格,手续是否齐备;项目及投资是否按规划完成;项目实施是否按设计的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配足并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有无违规问题;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 第二十五条:终验或初验时,初验或自验单位需提供以下文件:(1)初验或自验报告;(2)财务决算报告:(3)项目档案资料。总验收要形成纪要,对发现的问题,除限期纠正外,必要时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应交给地方政府或相应的主管部门。对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开发项目,各级库区工作机构要强化服务,帮助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以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对能带动区域性移民经济开发的龙头企业或安置移民的经营性三产项目,各级库区工作机构应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经营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指导日后的生产开发。
第七章 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地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库区生产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贪污、挪用、截留库区生产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上级库区工作机构负责对下级库区工作机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项目管理取得显著效益的,经综合考评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能按照本细则进行项目管理,程序混乱、手续不齐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有关地(市)或县(区)库区工作机构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库区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库区工作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库区工作机构反馈。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库区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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