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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日期:2005-3-31 23:35:00 阅读次数: 标签:
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三峡移民安置工作,促进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补充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凡管理、经办、使用国家、地方安置三峡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移民资金是国家和我省各级政府为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的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其构成:
     一、国家安置移民资金
      (一)集体统筹安排使用的移民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管理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
     (二)移民个人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
     (三)与移民安置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四)国家补助安置移民的后期扶持资金。
     二、地方各级政府移民安置专项补助资金
     (一)建房补助费;
     (二)其他专项补助经费。
      第四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必须与下一级移民安置机构,经办银行签定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书,保证资金规范、合理的使用。
     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安排使用,一律按审批权限实行由省、地(市)、县(市)移民安置机构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机构主管领导一枝笔审批的制度。
     第六条  负责移民安置的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移民安置机构管好用好移民资金。移民安置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机制,配备有一定业务水平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七条  移民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库区办受省政府委托统一负责全省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地(市)移民机构负责本级和下辖县(市)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县(市)移民机构负责本级资金管理工作。各级移民机构必须对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负责。
     二、资金与安置任务双包干。对有接收三峡移民安置任务的地(市)、县(市),按国家下达安置人员指标和资金总额,实行资金与安置任务双包干。
     三、计划管理。移民资金必须按规定编制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无计划和超计划使用移民资金。
     四、项目管理。使用移民安置资金必须与安置计划的项目挂钩,坚持项目建设制约资金走向、资金总量控制建设规模。
     五、专款专用。移民资金是安置三峡移民的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购买其他有价证券等行为。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省库区办负责全省三峡移民安置投资计划的管理,对全省总体投资计划进行宏观决策和综合平衡;并指导、检查地(市)、县(市)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地(市)、县(市)移民机构在省库区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投资计划的管理;编制本级移民安置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各级移民机构均应按计划实施移民安置项目,并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做到责权结合。
     第九条  移民安置投资计划应按程序逐级编报。
     一、县(市)移民安置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移民安置方案,编制总体投资计划初步方案;并按批准的总体投资计划、迁出地与迁入地政府签定的协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每年7月末前应向地(市)移民安置机构上报下一年度各项投资计划,并抄报省库区办备案。
     二、地(市)移民安置机构负责综合县(市)移民安置机构投资计划,编制本地(市)总体投资计划初步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每年8月末前应向省库区办上报下一年度各项投资计划。
     三、全省移民安置总体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方案由省库区办依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移民外迁安置规划和省政府三峡移民安置方案,综合各地(市)移民安置机构编制的初步投资计划编制。每年9月末前向省政府上报下一年度各项投资计划,并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和重庆市备案。
     省库区办将经批准的总体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地(市)移民机构,作为各级移民安置机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控制指标。
     第十条  移民安置投资计划的审批。县(市)移民安置机构编制的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地(市)移民安置机构根据批准的地(市)移民安置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核查、审批;地(市)移民安置机构编制的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省库区办核查、审批;全省移民安置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省库区办上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和重庆市备案。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投资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安排投资的原则和目标。
     二、安置点概况:安置地点、人数、环境状况、耕地面积、就业依据,移民生产、生活出路等主要情况。
     三、安置投资意见: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情况,提出移民安置投资方案。
     1、国家投资规划:根据安置投资方案,提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确定的外迁移民安置资金占总投资规划的比例。
     2、地方投资规划:结合当地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需要,提出需要地方政府帮助投资解决的资金比例。
     3、应列入规划的其他费用:
     (1)勘测设计费。
     (2)管理费:为保证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用于移民安置工作的各项业务经费。
     (3)培训费:对外迁移民进行生产技能培训以及培训移民管理干部所需要的经费。
     四、规划概算。
     五、计划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的调整:
     县(市)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地(市)移民机构负责审批;地(市)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省库区办负责审批;总体投资计划的调整经省库区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和重庆市备案。
     全省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省库区办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和重庆市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应根据国家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局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移民工程、生活安置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移民工程、生活安置进度和情况,检查监督资金使用,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投资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项目应把做好移民安置搬迁工作放在首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移民规划的实际进行安排,注重移民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应做好勘察、设计、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其中较小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手续。建设项目投资中,由于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增加投资的部分,其资金来源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移民机构对其审批的项目均应明确投资额度,并承担相应移民安置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生产项目,由县(市)移民安置机构负责与建设单位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中,各级移民安置机构要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省、地(市)移民机构应按县(市)移民机构年度计划实施进度拨款;各级政府用于补助移民项目的资金应按项目投资比例同步到位。县(市)移民安置机构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均应按工程进度、质量或合同约定付款。对年度难以完成的项目,各级移民安置机构应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调整计划、平衡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程序进行,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办法。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移民安置机构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各级移民安置机构应建立项目档案,严格管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执行国家三峡移民资金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经济核算,及时检查分析资金使用情况,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律按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各级移民安置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收支计划的监控、核算、分析和考核等情况,及时准确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县(市)移民安置机构是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的三峡移民安置资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移民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必须用于移民安置建设或生产发展项目。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
     省库区办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向各地(市)移民安置机构下拨国家下达的移民资金和省政府移民安置专项补助资金;
     地(市)移民安置机构按县(市)移民安置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进度,向县(市)移民安置机构下拨省库区办下达的移民安置资金和本地(市)政府移民专项补助资金;
     县(市)移民安置机构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按国家、省、地(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管理
     一、国家三峡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
     国家三峡外迁移民安置资金共计20895元/人。其中集体部分17020元/人;移民个人部分3875元/人。
     (一)由集体掌握使用的资金:1生产安置费10449元/人;2基础设施费5020元/人;3管理补助费698元/人;4困难户补助费853元/人。
     1、凡外迁移民购买迁入地居民闲置房屋、自建或联建住房的,当地政府应返还移民1200元/人的基础设施费。由当地政府统建移民住房并补助建房资金的,不再向移民返还基础设施费。
     2、困难户补助费必须用于移民困难户的建房和生产生活补助。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文件(国三峡委发办字〔2000〕19号),发放的标准由迁入县人民政府根据迁入地生活水平及移民搬迁后实际情况,统一调剂安排;发放的对象,由各安置地成立的县、乡镇移民机构和移民代表组成的发放工作小组确定,实行移民参与、民主评议、小组确定的办法。
     (二)、移民个人所得安置资金:1过渡期生活费930元/人;2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2945元/人。
     1、外迁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一般按两年安排,从移民入住安置地开始计算,原则上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2、生产资料补助费主要用于帮助移民解决生产资料不足问题。由安置地移民机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购置必需的生产资料方案,移民群众自愿认可,使用时以户为单位,由移民个人提出申请,移民安置机构负责登记发放。移民生产资料基本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部分资金弥补移民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二、三产业的经费不足。
该项资金的使用方案由县(市)移民安置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报地(市)移民安置机构、省库区办备案。
     二、地方政府三峡移民安置专项补助费的管理
     (一)省政府三峡移民安置专项补助费共计2000元/人。其中移民建房补助费800元/人;省统筹安排资金1200元/人。
     1、移民建房补助费800元/人,按年度投资计划逐级下拨县(市)移民安置机构。
     2、省统筹安排资金1200元/人,由省库区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年度使用计划,报经省接收三峡库区外迁安置联席会议审议。
     (二)地(市)、县(市)两级政府用于三峡移民安置专项补助经费参照省补助标准予以适当补助。其资金安排使用方案由出资政府的移民安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库区办备案。
     三、各级移民安置机构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应按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县(市)移民安置机构发放的移民困难户补助费和移民个人部分资金,均应张榜公布、设卡登记、制表入帐。
     第二十六条  三峡移民安置机构行政管理经费的管理
     一、各级移民安置机构的行政管理经费一律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从其他移民安置项目中提取管理经费。移民机构的行政经费的使用,按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省库区办三峡移民安置行政管理经费,由省库区办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拨付专款,包干使用。
     三、各级三峡移民安置机构行政管理经费,根据国家下达的管理补助费,5%作为省里调节资金统筹安排,其余按地(市)提取25%、县(市)提取70%的比例,实行全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财政拨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及时检查监督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审计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贪污、截留、挪用、铺张浪费的行为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市)、县(市)移民安置机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省库区办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库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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