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移民项目实施行为,加强对移民项目实施管理,健全检查监督制度,有效实施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受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举报调查对象适用于参加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实施机构(责任单位)、项目受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凡在下列方面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及处理范围:
(一) 项目建设程序;
(二) 施工阶段设计工作;
(三) 建设管理,包括:
1. 项目法人责任制;
2. 招标投标制;
3. 建设监理制;
4. 合同管理制。
(四) 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
(五) 项目资金管理;
(六) 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
(七) 违反国家移民政策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对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章 举报的受理及办理
第五条 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由省、市、县三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举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移民开发局监理稽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举报受理的管理工作,市、县要相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受理工作分为举报人直接举报和其他部门受理委托调查举报两类。
第八条 直接受理举报包括: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来访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等。
第九条 举报受理工作由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条 接受电话举报时,举报受理人员应细心接听,讲解政策、耐心询问、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 来访举报须由2名举报受理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做好书面记录。书面记录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字认定。在举报人允许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录音。无关人员不得参与接待、旁听或询问来访举报人。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定期下载举报邮件,并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受理的举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办理:
(一)举报受理人员填写《举报受理及处理工作单》,提出处理建议。
(二)举报受理后,举报受理单位根据问题的严重性或复杂程度,确定直接组织调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三)举报受理的移民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情况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应依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处理;情况不属实,应向举报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服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举报受理的移民管理机构对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对署名举报的问题,举报受理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以书面或面谈方式将举报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按照第三条规定,不属于稽查受理范围的举报,将其转给相关部门处理并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对受理或未受理的举报,均应做好举报材料的归档管理和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及个人或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它人员。
(三)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鉴定笔迹。
(四)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人违反第十六条、十七条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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