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库区移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依法负责有关信访工作,调解库区移民工作纠纷。 三、按权限负责审核或审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组织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实施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投资概算;组织清库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 四、负责指导库区开发性生产,按分工权限负责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资金的安排。 五、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审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六、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县区、政府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负责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七、负责全省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小型水库扶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按权限编制、审批扶持项目年度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后期扶持基资、金年度预决、算。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型水库移民扶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移民稽察工作和实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监测评估;对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检查、监督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工作,协同抓好库区防汛工作。 十一、负责三峡库区农村外迁我省的移民安置及其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全省移民培训和移民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十三、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承担履行所核定职责和事项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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